四种不同的做法
- 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:相互承认,不再相互清算。边界发生了变化,但参与者没有被排除在体系之外。
- 1815维也纳会议:战败的法国很快被重新纳入列强圈子,成为新均势的一部分。
- 1919《凡尔赛条约》:战败方被排除在谈判之外,还被附加了一些在国内看来是羞辱的条件。
- 1945战后,重点不再是条款,而是重建和长期存在的共同制度。
差别不在于条件有多严苛,而在于战败方之后的处境。只要它仍是共同秩序的一部分,和平就能维持几十年;一旦被排除在外,和平只能维持到下一代。
第二个常见问题,是没人打算执行的保证。如果事先就很清楚不会有人出手干预,而且各方在签字时都明白这一点,那么在承诺上签字就毫无意义。
什么样的条约才能长久
- 战败方仍是参与者:它在体系中有一席之地,而不只是留下一张待付账单。
- 条件切实可行:无法履行的要求会变成冲突的永久来源。
- 有复审机制:世事会变化,没有修改程序的条约会逐渐过时,最终变成敌意。
- 言辞背后有行动意愿:没有执行意愿的保证,比没有保证更糟。
另一种相反的错误,是争端尚未解决时条件过于宽松。如果根源还在,而双方实力大致相当,条约就会变成一段暂停期,双方都在这段时间里准备重新开始。
国内受众也是一个单独的问题。条款不只是外交官在读,国内的人也会读,而那些让人感到受辱的措辞,之后产生的影响可能超过任何经济条款。
同样的逻辑也出现在更小的范围内。家庭或团队里的争端如果以“你错了,签字吧”收场,通常还会再次出现:根源仍在,只是表达方式变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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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
- 对战后安排的比较,依据的是史学界普遍接受的历史图景: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、1814-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、1919年的《凡尔赛条约》,以及1945年后建立的战后秩序。对于特定条约为何不稳固,历史学家仍在讨论,原因也不能归结为单一因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