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種不同做法
- 1648威斯特伐利亞和約:相互承認,不再追究舊怨。邊界有所變動,但參與者沒有被排除在體系之外。
- 1815維也納會議:戰敗的法國很快被帶回列強之列,成為新均勢的一部分。
- 1919凡爾賽條約:戰敗方被排除在談判之外,並被迫接受一系列在國內被視為羞辱的條件。
- 1945戰後,重點不放在條件上,而是放在重建與常設的共同機構上。
差別不在條件有多嚴苛,而在於戰敗方之後怎麼了。只要它仍是共同秩序的一員,和平就能維持數十年;一旦被排除在外,和平往往只維持到下一代。
另一個常見問題,是提出沒有人打算履行的保證。如果事先就很清楚沒有人會介入,而各方在簽署時也都明白這點,那麼在承諾上簽名就毫無意義。
能維持下去的條約有什麼不同
- 戰敗方仍是參與者:它在體系中有一席之地,而不只是拿到一張待繳帳單。
- 條件可行:無法履行的要求,會變成持續不斷的衝突來源。
- 有重新檢視的機制:局勢會變化,沒有修改程序的條約,最後會過時並轉化為敵意。
- 言語背後有採取行動的意願:沒有意願執行的保證,比沒有保證更糟。
另一種錯誤,是爭端尚未解決,條件卻過於寬鬆。如果爭端的根源仍在,而雙方實力大致相當,條約就會變成一段暫停期,雙方都在這段時間裡準備重新開始。
國內民眾的看法是另一個問題。條件不只由外交官閱讀:國內的人也會讀,而讓人感到羞辱的措辭,之後可能比任何經濟條款都更具影響力。
同樣的邏輯也會出現在更小的尺度上。家庭或團隊中的爭端,如果以「你錯了,簽名吧」這句話收場,通常還是會再度出現:根源依然存在,只是表達方式變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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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
- 這項戰後安排的比較,依據的是史學界普遍接受的歷史圖像: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、1814-1815年的維也納會議、1919年的凡爾賽條約,以及1945年後建立的戰後秩序。個別條約之所以脆弱,原因仍是歷史學家討論的議題,不能歸結為單一因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