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一套邏輯的兩面
從輕處罰
竊盜和輕微犯罪往往受到較輕的處罰:人們認為被告受他人操控、受到他人影響,或是出於生活所迫才行事。
加重處罰
針對丈夫或家庭秩序的犯罪尤其受到嚴厲處罰:這些行為被解讀為不是侵犯某個人,而是挑戰社會的運作方式。
這兩面都源自同一個根源。既然人們認為女性較缺乏自主性,她們在一般違法行為中就較少被究責;而推翻這種既定角色的行為,看起來就更加嚴重。
這也導致了一些男性根本不會涉及的特殊罪名。數百年來,許多法律制度都把對丈夫或家主的犯罪視為特別嚴重,並為此規定獨立的刑罰。
這些年來改變了什麼
特殊罪名。 根據被告在家庭中的身分,設置不同的罪名與不同的刑罰。
形式上的平等。 特殊罪名逐漸被廢除,法律不再依性別區分被告。
實務上的不平等。 形式上的平等仍然存在,但研究記錄了實際判決中的系統性差異。
分析原因。 差異被認為不是源自法律本身,而是來自每個環節的決定:逮捕誰、起訴誰,以及准許誰延期服刑。
第三個階段的研究最為詳盡。不同國家的研究顯示,對於相近的行為,女性受到的刑罰較輕;而其中相當一部分差異,可以由案件中被納入考量的因素解釋,例如是否有子女、過去是否曾被判刑,以及在團體犯罪中的角色。
但並非一切都能解釋。即使考量了這些因素,部分差異仍然存在,而這個剩餘部分仍有爭議:有人認為那是寬待,另一些人則認為那是同一套老觀念的另一面,也就是女性應該成為什麼樣子。
另一個面向是服刑條件。女性矯正機構較少,距離家人也更遠,與子女的聯繫更常中斷;即使刑期在形式上相同,刑罰造成的後果仍可能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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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
- 歷史上的法律制度曾設置與女性家庭身分相關的特殊罪名與刑罰;這些規定在形式上被廢除後,研究仍持續記錄判處刑罰上的差異,其中一部分可以由案件中被納入考量的情況解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