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套制度如何運作
羞辱式懲罰的做法大同小異:把人帶到特定地點,在人最多的特定時刻示眾。重點不在肉體上的疼痛,而是要讓所有人都看見。
後果不是在受罰當下出現,而是在那之後。鄰居不再借錢給他,雇主也不願雇用他,婚姻更變得不可能。這個人的社會地位無法恢復:搬到另一座城市需要錢,而他通常根本沒有。
羞辱就像長期剝奪權利,只是被包裝成在廣場上示眾幾個小時。懲罰持續幾個小時,後果卻延續幾十年。
為什麼後來被放棄
第一個原因是無法控制。群眾不只是圍觀:史料記載,有些被示眾的人遭到丟石頭、打成殘疾,甚至被殺。法官判定的是一小時的羞辱,最後卻演變成另一回事。
第二個原因是刑罰與罪行不成比例。同樣是小額偷竊,這種懲罰可能毀掉窮人的一生,對有關係又有能力離開的富人卻幾乎沒有影響。
第三個原因是城市的擴張。在大城市裡,廣場上受罰的人不會被鄰居認出,因為他已經沒有原本意義上的鄰居。這種為社群設計的懲罰,隨著社群消失也失去了作用。
有趣的是,這套機制以變形的方式回來了。在網路上公開某人的姓名,運作方式很相似:懲罰很短,對工作和名聲的後果卻很長久,而且同樣沒有人衡量是否與罪行相稱。
測試一下自己1 / 2
為什麼公開羞辱比監禁更可怕?
為什麼這類懲罰後來被放棄?
來源
- 以公開羞辱為基礎的懲罰,在歐洲城市一直使用到19世紀;這類懲罰的廢除,通常與群眾失控、後果不成比例,以及城市成長後社群控制力減弱有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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