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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要靠酷刑逼出认罪

Miqo 编辑部 · 1 个来源

证据制度是如何运作的

大陆法系遵循一条形式规则:两名目击证人的证言,或当事人的自认,才算完整证据。间接证据即使很有说服力,也不能构成完整证据。

这就造成了困境。如果没有目击证人,但证据指向某个人,法庭既不能定罪,也不能放人。认罪成了程序唯一的出口,而获取认罪的方法也由同一套程序规定。

酷刑并非源于想要折磨人的愿望,而是源于不惜一切代价获取认罪的要求。恐怖是证据规则带来的后果。

为什么这种方法行不通

  • 什么都招。 人在疼痛中会说出别人想听的话,只求让疼痛停止,真话和假话也就无法区分。
  • 细节被提示。 提问中包含案件细节,所以认罪内容之所以具体,是因为问题给出了细节,而不是因为这个人确实到过现场。
  • 什么推测都能成立。 无论调查人员提出什么推测,最终都能把它证实。这种方法不是检验推测,而是在为推测服务。
  • 牵连他人。 酷刑下说出的名字会带来新的逮捕,牵连范围也会自行扩大。

最后一点解释了大规模审判。每次认罪都要求供出同谋,每个被点名的人都会经历同样的程序,再供出其他人。这套制度的设计就是要证实自己的假设,不管有多少人被卷入其中。

这种做法如何被废止

废止酷刑伴随着证据规则的改变。当法庭可以依据内心确信来评估全部证据,而不再计算形式上的证据单位时,不惜一切代价获取认罪的需求就消失了。

现代禁令也建立在同样的逻辑上。它依据的不只是人道主义:在压力下取得的供述被认定为不可靠,因此不具有证据效力,不论其中说了什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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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

  1. 带有认罪特殊地位的形式证据理论,在大陆法系中一直沿用到18世纪末;废止酷刑与法院转向自由评估证据同时发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