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据制度是如何运作的
大陆法系遵循一条形式规则:两名目击证人的证言,或当事人的自认,才算完整证据。间接证据即使很有说服力,也不能构成完整证据。
这就造成了困境。如果没有目击证人,但证据指向某个人,法庭既不能定罪,也不能放人。认罪成了程序唯一的出口,而获取认罪的方法也由同一套程序规定。
酷刑并非源于想要折磨人的愿望,而是源于不惜一切代价获取认罪的要求。恐怖是证据规则带来的后果。
为什么这种方法行不通
最后一点解释了大规模审判。每次认罪都要求供出同谋,每个被点名的人都会经历同样的程序,再供出其他人。这套制度的设计就是要证实自己的假设,不管有多少人被卷入其中。
这种做法如何被废止
废止酷刑伴随着证据规则的改变。当法庭可以依据内心确信来评估全部证据,而不再计算形式上的证据单位时,不惜一切代价获取认罪的需求就消失了。
现代禁令也建立在同样的逻辑上。它依据的不只是人道主义:在压力下取得的供述被认定为不可靠,因此不具有证据效力,不论其中说了什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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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
- 带有认罪特殊地位的形式证据理论,在大陆法系中一直沿用到18世纪末;废止酷刑与法院转向自由评估证据同时发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