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據制度如何運作
大陸法系採用形式化規則:兩名目擊證人的證詞,或當事人自己的認罪,才算完整證據。間接證據即使再有說服力,也不足以構成完整證據。
這就造成了僵局。如果沒有目擊證人,但證據指向某個人,法院既不能定罪,也不能放人。認罪成了程序中唯一的出口,而同一套程序也提供了取得認罪的方法。
酷刑的出現,不是因為有人想施加痛苦,而是因為制度要求不惜一切代價取得認罪。恐怖,是證據規則造成的結果。
為什麼這套方法行不通
最後一點解釋了大規模審判為何會出現。每份認罪供詞都需要供出共犯,每個被點名的人都會接受同樣的程序,再供出下一批人。這套制度被設計成不斷證實自己的假設,不管有多少人被捲入其中。
這套制度如何被放棄
酷刑的廢除,伴隨著證據規則的改變。當法院可以依據自己的判斷,評估全部證據,而不是計算形式化的證據單位時,不惜一切代價取得認罪的需求就消失了。
現代禁令也是建立在同樣的邏輯上。它不只是出於人道考量:在壓力下取得的供詞被視為不可靠,因此不具證據效力,不論其中說了什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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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
- 帶有認罪特殊地位的形式化證據理論,在大陸法系中一直沿用到18世紀末;酷刑的廢除,與法院轉向自由評價證據同時發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