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什麼很難證明
第二點解釋了一種常見策略。不想說實話的證人通常不會直接說謊,而是含糊其辭地回答。嚴格來說,他沒有做出任何主張,因此幾乎沒有理由追究他的責任。
第四點讓這類案件代價高昂。對檢察官來說,處理主要罪名,比另外證明證詞是假的更容易,因此通常只有在受到高度關注的案件中,或文件明確揭露謊言時,才會提出指控。
那為什麼還要宣誓
宣誓發揮作用,不是靠對刑罰的恐懼,而是把說出口的話變成承諾。大多數人說實話,不是因為害怕法律,而是因為自己已經公開許下承諾。
法院之外的實驗也證實了這一點。填寫表格時,如果簽名放在開頭而不是結尾,人們說謊的次數會減少;提醒他們曾承諾要誠實後,他們也較少把成功歸功於自己。承諾本身就會產生影響。
但刑罰作為最後手段仍然很重要。它很少被使用,但光是它的存在就劃出了一條界線,也讓人們在證據足夠時,能區分遺忘與蓄意欺騙。
另有一些更常被處理的違法行為:藐視法庭、拒絕回答或未出庭。這些違規行為很容易證明,因此對不合作證人的施壓,通常會透過這些行為進行。
很少追究責任也有另一面。證人知道含糊回答幾乎不會帶來任何後果,這會降低證詞整體的價值。因此,有些國家強化的不是刑罰,而是程序:錄下訊問的影片,並與文件核對。
測試一下自己1 / 2
為什麼人們很少因提供虛假證詞而受罰?
宣誓主要是如何發揮作用的?
來源
- 明知而提供虛假證詞可處監禁,但要證明這一點,必須確認行為人的故意;研究顯示,提醒人們曾作出的承諾,本身就能降低欺騙行為的頻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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