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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NA鑑定如何改變了偵查

Miqo 編輯部 · 1 個來源

方法如何演變

  1. 1980 年代這項方法首次用於調查:既能指認犯人,也能洗清無辜者的嫌疑。
  2. 1990 年代各國建立 DNA 型譜資料庫,開始能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比對。
  3. 2000 年代靈敏度提高:不只從斑痕,連接觸過物品留下的痕跡也能取得 DNA 型譜。
  4. 2018透過公開的家譜資料庫破案:找到的不是犯人,而是他的遠親。

最後一項發展改變了偵辦懸案的方式。以前,資料庫裡沒有 DNA 型譜就代表陷入死局。現在,只要在公開資料庫中找到一名三代表親,就能從那裡建立家譜,把範圍縮小到幾個人。

這項可能性也引發了隱私爭議。人們上傳資料是為了尋找祖先,不是為了協助刑事調查,而且通常沒有同意資料被這樣使用。此後,資料庫的存取規定變得更嚴格。

另一面

數百起重新審查後撤銷的判決
70%其中源自錯誤指認
多年重新審查前通常服刑的時間

第二個數據最值得注意。最常見的冤判原因,不是假證據,也不是惡意,而是一般的目擊者指認。當時目擊者通常都非常有把握。

這項方法本身也有弱點。靈敏度越高,就越容易取得只是先前拿過某件物品的人留下的 DNA 型譜,或取得在現場被轉移過去的痕跡。已有案例顯示,這會讓調查方向大幅偏離。

這裡有個重要區別:分析能回答這是誰的痕跡,卻不能回答它是怎麼出現在那裡的。第二個問題要靠一般的調查來解答,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。

實物證據的保存方式也改變了。既然舊案可能在 20 年後才偵破,證物就保存得更久、更仔細;許多國家也針對重大犯罪引入強制保存規定。

另一個問題也隨之出現:過去的證物經常沒有按照現在的防護措施保存。因此,部分檔案材料受到污染,無法用於現代分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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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

  1. 運用基因鑑定重新審查判決後發現,大多數冤判都建立在目擊者錯誤指認之上;方法靈敏度提高,也增加了痕跡轉移與污染的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