豬最常被送上法庭
這類審判的紀錄主要來自法國、德國、瑞士和義大利;目前總共整理出約200宗案件。被告中豬最多,原因很日常:豬會自己在村裡遊蕩,看到什麼就吃什麼,而嬰兒也常被獨自留下。
程序和審理成年人時一樣正式。動物會被逮捕,關進和人類相同的監獄,獲指派辯護人,傳喚證人,並留下紀錄。1457年,在勃艮第的一座村莊,一頭母豬因殺死兒童被判處死刑;牠的6隻小豬則以共犯身分受審後獲釋:因為牠們年紀太小,而且沒有證據證明牠們參與其中。
處決是公開進行的,而一切也就在這裡變得清楚。1386年,在諾曼第的法萊茲,一頭豬在眾人面前被吊死,劊子手拿到的報酬,和處決人類時相同。至於牠事前被換上人類衣服的說法,來自後來的轉述。被告什麼都不明白。觀眾卻什麼都明白。
逮捕。 動物會被從飼主手中帶走,關進城裡的監獄,有時還會和人關在同一間牢房。
辯護。 法庭會指派律師,由律師像處理人類案件一樣,爭辯管轄權、期限和證據。
聽審。 法庭會詢問證人:鄰居、孩子的父母和牧羊人。
判決。 以吊死或火刑處死,而且一定在廣場上執行。
老鼠和毛毛蟲被傳到教會法庭
害蟲既抓不到,也無法處決,所以由教會法庭處理。法庭會傳喚老鼠、象鼻蟲和毛毛蟲,直接在田裡宣讀傳票,並指派辯護人;牠們未到庭後,就發布詛咒,要求牠們離開土地。判決往往附帶條件:你們離開,而教區必須照常繳納什一稅。在這套邏輯裡,歉收是對人的懲罰,而程序也把懲罰還給了人。
辯護可是認真的。律師巴爾托洛梅・沙塞紐在16世紀初,正是因為替歐坦的老鼠辯護而聲名大噪:他先證明傳票沒有寄到所有教區,接著又證明他的當事人無法安全到庭。
我的當事人沒有到庭,不是因為固執:牠們在前往法庭的路上會遭貓埋伏,而凡被傳喚者都有權平安抵達。
動物審判為什麼停止
高峰出現在16世紀,到18世紀末,這類審判幾乎銷聲匿跡。瓦解的不是慈悲,而是整套框架:責任開始要求理解能力。既然動物無法理解禁令,就沒有理由審判牠,案件於是轉向那個沒有看好牠的飼主。豬從被告變成財產,審理也變成對疏忽的爭論。
已知案件按世紀分布的情況,13世紀至18世紀。這呈現的是現存案件的樣貌,而不是精確統計:部分紀錄已經遺失。
為什麼要公開審判和處決動物?
動物審判為什麼幾乎消失?
來源
- 案件的主要彙編是 E. P. Evans,《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Capital Punishment of Animals》(1906)。沙塞紐的話是轉述;部分事件來自後來的記載,而不同記載的細節有所出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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